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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出轨”是否应当净身出户?

发布时间:2020-05-2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各种享乐主义思潮泛滥,进而对家庭关系的冲击显著,社会上“包二奶”、养情人、一夜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时有发生。据中国人民大学与美国芝加哥大学多位学者201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人不忠行为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出轨比例在逐年上升。该调查一共统计了3567名年龄在18-49岁的人,推算中国男性婚后出轨率为13.6%,女性婚后出轨率为4.2%。因此导致的离婚案件迅速增加,受出轨一方伤害的当事人在提出离婚的同时,往往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上要求对方“净身”出户。那么,“净身”出户在法律上是否会得到支持呢?

  “出轨”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术语。对偶发的婚姻不忠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第三十二条作出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亦作出了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定。

  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作出司法解释: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对此应做如下理解: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此与重婚行为的重要区别;二、两性之间的同居系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并非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通奸、一夜情、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

  综上所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仅可作为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之一,且法律仅作出了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规定,“净身”出户并无法律依据。(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马力明)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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