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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检察院首次对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检察讯(梁炜 张楚 吕楚梦 冯渲婷)为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关于加强听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践行“枫桥经验”,做到精准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2020年8月25日上午,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就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长龙排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长龙排村民小组)行政诉讼监督案举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玉林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黎汉飞主持听证会,邀请了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王雪梅、人民监督员、南江一中老师苏澄,玉林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督察科科长、本院专家委员会委员冯光兆共3人担任听证员,承办检察官、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参加了听证会。

玉林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黎汉飞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上,玉林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2018年10月29日,长龙排村民小组因不服陆川不动产登记局向广西元安元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颁发06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0655号证。2019年3月14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922行初1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0655号证。陆川不动产局、元安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9行终1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922行初16号行政判决;驳回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长龙排村民小组的起诉。

  长龙排村民小组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长龙排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长龙排村民小组不服再审裁定,向我院申请行政监督。

  长龙排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就陆川县武装部打靶场的土地是否有合法来源发表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固定档案登记的“老虎冲口南窝”的林地座落在元安元公司0655号证书范围内,且该林地未被国家征收,其集体所有的土地性质未有改变,请求检察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长龙排村民小组的请求。

  陆川县不动产局的委托代理人就涉案地块的土地权属来源及登记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认为原终审裁定驳回长龙排村民小组的起诉正确,长龙排村民小组的行政诉讼监督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

  元安元公司的委托人认为,该公司取得本案0655号土地证合理合法,且本案审查的问题应当是颁证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审查挂牌前土地的取得是否合法,即使挂牌前土地的取得不合法,也只能通过另案予以解决。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

  三位听证员在听取了承办检察官案情介绍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对0655号证的权属来源、颁证程序的情况进行询问,了解不动产登记局是否有关于涉案地块征收前的土地实地勘测、丈量、核实的证据材料,询问长龙排村民小组关于涉案地块的权属证据材料等情况。通过听证员有针对性的提问,使得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更加清晰。

  随后,听证员进行了独立评议,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并由听证员代表冯光兆同志发表评议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涉案地块的权属证据仍需加强,陆川县不动产局需加强涉案地块属于陆川县人民武装部且已属于国有土地的证明材料,长龙排村民小组也应当补强涉案地块仍属于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权属材料。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听证调查核实的证据情况和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为参考,及时做出本案的处理决定。

  公开听证,既是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又是“智慧借助、借力借智”的重要方式,能够更好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从而实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良好局面。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黄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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