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大妈与被告小杨为姑侄关系,早年小杨母亲去世后,二人与小杨父亲、杨大妈母亲肖某共同生活。2021年小杨父亲离世,2024年8月杨大妈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与小杨达成口头协议,由小杨负责杨大妈今后的赡养,杨大妈财产交由小杨管理。
杨大妈住院期间,小杨按双方协议代管了杨大妈存款共计190220元,并与妻子共同护理杨大妈。2025年2月杨大妈的母亲肖某去世,其后事由小杨代为办理。此后小杨随妻子赴外县生活,未按协议履行对杨大妈的赡养义务。于是杨大妈要求解除双方口头遗赠扶养协议,并让小杨退还代管的受赠款项。因双方协商无果,杨大妈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杨、杨大妈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达成后,杨大妈已按协议约定交付了190220元,现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协议,故对杨大妈要求解除双方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主张,予以准许。
诉讼过程中,杨大妈表示同意扣减其母亲肖某的丧葬费、住院期间小杨夫妇护理的误工费等,扣减以上费用后,小杨应退还杨大妈104474元。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杨大妈与小杨的遗赠扶养协议,限小杨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杨大妈受遗赠金额104474元。
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扶养人应该忠实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义务,对遗赠人的照顾应当符合社会对老人赡养的一般要求和普遍期待,保障被扶养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被扶养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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